在曰本《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》的多数案例中,正当防卫需遵循“条件对等原则”。
也就是人数、武器、体格等条件上的对等。
N打1,持刀砍空手,壮汉打小姑娘,那都不算条件对等,不能看作是正当防卫。
而小兰她只是一位身高168cm、体重不到100斤的,赤手空拳没有防身武器的,娇滴滴的未成年小姑娘。
面对穷凶极恶的成年歹徒,她怎么反抗都不算过分。
因为双方的条件是不对等的。
“可我和那些歹徒,‘条件’也不对等啊!”
听着林新一的解释和指控,詹姆斯忍不住辩解道:
“歹徒有3个人,我只要1个。”
“歹徒有枪,我是赤手空拳。”
“歹徒都是壮年男子,而我都已经老得有了白头发。”
“这还不算正当防卫?!”
“一开始算。”林新一给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回答:“但后来不算。”
他笑得很是不怀好意。
如果是面对一般的受害者,他其实不愿意抓这些细节。
毕竟一般受害者在那种万分危急的情况之下,能夺械反杀、保住性命就不错了,哪还有功夫考虑怎么防卫才算正当?
如果可以的话,林新一更愿意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,尽可能地在报告上帮受害人说些好话。
但这詹姆斯可不是一般人。
他是职业特工。
是敌人。
这就不能怪林新一依法办事了。
毕竟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:
“要知道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,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。”
“所以正当防卫在何时开始、何时结束,向来是一件需要慎重把握的事情。”
“如果掌握不好收手的时机,就很容易导致防卫过当。”
“而我有证据表明:”
“詹姆斯先生,你在击杀那最后一名歹徒的时候...”
“有防卫过当、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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